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点
分析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之前,笔者觉得精神损害的定义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如果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保护,主如果为了维护民事主全的非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以财产权的侵害致使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法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容易见到的有:死亡、伤害、受害人社会评价减少、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前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减少也会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善,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己感受为悲伤、懊恼、悔恨、羞愧、愤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出现异常的精神情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紧急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如此的反常情况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想发生和不想同意的。
大家在很多状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情况,法律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任何状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不过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量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定义,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大家的日常所谈论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一般考虑三方面的原因:与别人侵权行为的关系;精神损害的紧急程度;精神损害赔偿规范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规范和民事责任方法的协调。
精神现象为无错方所特有。精神损害仅发生在无过错方受不法侵害的状况。法人有一些人格权,但没自然人所特有些心理和精神现象,也当然没有精神损害问题。但无过错方的人格权遭到损害时,法律也规定予以救济。这主如果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物质利益,而不是维护其精神利益。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觉得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不只导致物质伤害,也导致精神伤害。除在分割工同财产的照顾无错方外,还应依据实质状况,判令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保护无过错方的正义,合法权益。因此,大家可以如此界定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定义,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因其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需要有过错方通过财产赔偿等办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有如下特点: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在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首要条件下,给另一方的精神导致了巨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存在重大的侵害事实与后果。
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需要达到一定量。
它是一种通过财产赔偿等办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离婚过错方精神赔偿规范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致使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需要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的民事法律规范。它的打造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救济无过错者均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方法。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一同生活为目的形成的人身和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禁止破坏一夫妻制的任何行为,包含重婚、非法与分别人同居,虐待和丢弃另一方,这类行为损害了夫妻他们的配偶权、同居权,对他谅导致了精神损害,同时损害了夫妻他们的经济利益,导致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经济损失。这中夫妻关系下的过错,主要损害的是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人格权中的配偶权和同居权,受损害的方面主如果精神损害。相应的,因为过错导致、他们损害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