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一应该明确什么叫“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汽车下的受害者。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赞同,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成本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低于责任限额的30%。在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颁布后,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由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成本部分赔偿较低,可以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1日,国务院拟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推行,在国内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上边提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差“强制”两个字。这个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强制的、不管你愿不想,机动车辆需要要入的。可以看出: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不少明显有什么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达成的一种保险,具备自愿性。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第一,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目前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约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法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推行“能够帮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准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能够帮助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置”,从而“能够帮助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帮助妥善处置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原因,因而它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辆需要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需要承保该保险。
2、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既可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伤害能获得补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去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强制实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家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达成这一公共利益。其二是达成其公益性。通过该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不是有违法律,均不影响该保险的效力,故保护公共道路上的行人才是其根本目的。
3、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不是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不是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需要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同意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防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致使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达成国内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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