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男)与林某(女)2020年十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根据当地风俗“上门提亲”时,周某给付礼金66000元,后又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15000元。
2021年新年期间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林某答应周某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向林某给付15万元买车款。
2021年3月15日双方发生争吵,林某一个人回娘家生活。因双方未能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某及其爸爸妈妈返还彩礼款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觉得,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他们较大数额的财物。周某上门订婚时给付的66000元,为林某购买首饰花费的15000元,均发生在双方婚约期间,可以确定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数额较大,是彩礼。周某负债给付的15万元,已经超出了周某的负担能力,若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显然有失公允。
结合该款项的给付目的,可以确定该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亦是彩礼的性质。周某与林某订立婚约,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林某在举行结婚典礼后不足半月即一个人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一同生活,故对周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质消耗、一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具体状况,判决林某及其爸爸妈妈向周某返还90%的彩礼金。
典型意义
“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这是中国传统婚俗文化中彩礼的意义,其文化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然而,近年来“待嫁而沽”催生出的“天价”彩礼乱象层出不穷。过分凸显彩礼的经济意义,实质是将婚姻资金化、感情物质化,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同时社会上特别是农村区域一部分男士也会因很难承担高昂的彩礼,没办法成家立业。而基于“天价”彩礼缔结的婚姻,伊始就自带商业气息,为日后家庭生活和谐亦埋下隐患。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反对“天价”彩礼,对林某“待嫁而沽”的行为予以否定。对促进婚姻平等、涵养乡风文明、维护家庭和谐具备积极意义,有益于主张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