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市场规律提供与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供用电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供电人。
第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只有在连续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第三,供用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因为电力的提供与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法处于一种持续状况。
第四,供用电合同一般根据格式条约订立。电力事业是具备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产品本身又具备互联网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提供及电网的管理具备肯定的垄断性。对供用电方法有特殊需要的用电人,可使用非格式条约订立合同。
第五,电力的价格实行统肯定价原则。
第六,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